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氣瓶警示標簽的式樣、制作方法及應用。 本標準適用于所有氣瓶。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瓶裝壓縮氣體分類
3、術語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1) 主要危險特性警示 反映介質所具有的主要危險特性。
2) 次要危險特性警示 反映介質所具有的、與主要危險特性相比較為次要的危險特性。
3、 瓶裝介質主要危險特性及次要危險物性的確定 由充裝單位負責各種氣體相關標準確定。
4、 警示標簽的式樣及制作方法
1、)通則 警示標簽由面簽和底簽兩個部分組成:
a) 面簽上印有圖形符號,用來表示瓶裝氣體的危險特性。當瓶裝氣體同時具有兩種或三種危險特性是應使用兩個或三個面簽。當使用兩個或三個面簽時,次要危險特性警示面簽應放在主要危險特性警示面簽的右邊或上邊。面簽的基本排列見圖1,也可采用其他類似的排列,但應注意將主要危險特性面簽粘貼在次要危險特性面簽的上面。
b) 底簽上印有瓶裝氣體的名稱及化學分子式等文字,并在其上粘貼面簽。面簽和底簽可整體印刷,也可分別制作,然后貼在氣瓶上。
5、底簽上文字的大小應在底簽上易于識別和辨認,字色為黑色。底簽上至少應有下列內容:
a) 對單一氣體,應有化學名稱及分子式;
b) 對混合氣體,應有導致危險性的主要成分的化學名稱及分子式。
如果主要成分的化學名稱或分子式已被標識在氣瓶的其他地方,也可只在底簽上印上通用術語或商品名稱;
c) 氣瓶及瓶內充裝的氣體在運輸、儲存及使用上應遵守的其他說明及警示; d) 氣瓶充裝單位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
6、警示標簽的應用
1)標簽的粘貼和更換必須由氣瓶充裝單位進行。每只氣瓶第一次充裝時即應粘貼標簽。如發現標簽脫落、撕裂、污損、字跡模糊不清時,充裝單位應及時補貼或更換標簽。.
2)標簽應被牢固地粘貼在氣瓶上,且應避免被氣瓶上的任何部件或其他標簽所遮蓋。 標簽不應被折疊,面簽和底簽不可分開粘貼。對采用集束方式使用的氣瓶及采用木箱運輸的小型氣瓶,除按上述規定在氣瓶上粘貼標簽外,還應以類似的方式將標簽粘貼在包裝箱的外部或將其粘貼在一個有一定強度的板上,然后將該板牢固地拴在箱上。在氣瓶的整個使用期內標簽應保持完好無損、清晰可見。
3)標簽應優先粘貼在瓶肩處,但不可覆蓋任何鋼印標志。也可將其粘貼在從瓶底至瓶閥或瓶帽大約三分之二處。
4)更換新標簽前,應將舊標簽完全揭去。